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南市不動產經紀人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三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一般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會以結合不動產經紀人力量,共同保障經紀人權益,建立、協調不動產經紀業、經紀人與消費者互動, 舉辦教育訓練並推薦、獎勵、表揚優秀經紀人,協助政府機關擬定不動產有關之政策、法令,以提升經紀人素質及社會形象地位,進而保障消費者權益為本會宗旨。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立於台南市。

1.民國97年12月24日會員大會制定

2.民國100年1月5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第1、5、7、16、19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南市社行字第1000023885號核備)

3.民國101年1月5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20條條文

4.民國108年1月9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第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南市社團字第1080136966號核備)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結合合格不動產經紀人力量,促進及保障經紀人權益。

二、協調、建議政府機關、消費者、不動產經紀業、不動產經紀人相關事項。
三、推動不動產經紀人員教育、訓練等相關提升、培養素質活動。
四、不動產經紀人資訊流通、統計、聯繫事項。
五、不動產業之市場調查、學術研究、出版、發行刊物、廣播、媒體設立等。
六、舉辦國內外相關各型活動、會議、展覽事項。
七、增進不動產經紀人福利、推動業務改良有關事項。
八、選拔、表揚並獎勵優良不動產經紀人或對本業有重大貢獻者。
九、接受政府機關、團體委託服務事項。
十、協調、協助、建議推動政府機關有關政策、法令之立法、執行事項。
十一、推薦政府表揚事蹟優良之不動產經紀人。
十二、其他有關經紀人權益保障及不動產經紀業發展之相關事項。

 

 

第七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相關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凡年滿廿歲,領有考試院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四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其選票印製採理事會提參考名單之方式辦理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應同時選任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有理監事缺額時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在未遞補前均得列席參加會議。

第十七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數較多之職為準。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決算及事業計劃。
六、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七、議決各種內部作業計劃、組織簡則及編組成員。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應於一個月內由理事會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應以獲得高票者當選。
本會設副理事長六人,由常務理事兼任,輔助理事長推展會務。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理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二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當選,綜理日常會務監察事宜,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其連選得連任者,不得超過全體理事、監事名額之二分之一。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五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會務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第廿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名,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他會員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一二個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