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110.12.03 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再展延至111年4月1日

為因應COVID-19疫情影響,

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再展延至111年4月1日

一、

地政士開業執照、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之有效期限,

於110年5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延長至111年4月1日。


二、

另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於11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

維持延長至111年1月1日。


三、

申請換證時,其核發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

應回溯自現有核發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截止日之翌日起算。


四、

請各不動產專業人員配合於期限前完成受訓換證。

 

 


(依據內政部110年12月01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148號函及同年7月9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641號函辦理)


資訊來源: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2&s=238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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