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範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變相使用,內政部於30日部務會報通過「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修正乙種工業區作非工業使用的面積比率,並限縮容許使用項目,將「一般商業設施」刪除,以避免產業用地流失,防堵目前工業區土地貫以一般商業設施的名義申請卻變相使用的情事,但為服務工業區周邊廠商,與工業發展有關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例如金融機構、大型會展中心及旅館等有其必要性,面積在不超過工業區總面積20%仍可設立。
本次修正重點,除檢討產業用地作非工業使用的面積比率及容許使用項目,刪除「一般商業設施」,外,為避免影響層面過大,仍保留「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運動設施」、「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倉儲批發業」與「旅館」等使用,並移列至工業發展有關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其設立面積不可超過各該工業區總面積20%,在不影響原產業用地使用的原則下,服務工業區周邊廠商。